近日,住建部正式發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局部修訂條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條為強制性條文,如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區域,日照時間不應小于3小時;生活用房不應設在地下室和或地下室;防護欄設計凈高不應小于1.3米等,這些是必須嚴格執行。從修訂文件來看,托兒所、幼兒園所在樓層要求、建筑面積要求、以及針對不同年齡段的班額人數要求、戶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要求等都有放寬。
以下為原文件內容: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2019版)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局部修訂條文
(2019年版)
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條文一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