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精神,規范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
第三條??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登記。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五條??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范圍(或經營范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
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登記信息通過共享、交換等方式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七條??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轄區內已登記托育機構的備案。
第八條??托育機構應當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托育機構備案書、備案承諾書,并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托育機構場地證明;
(三)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
(四)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衛生健康部門發現托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托育機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信息或報送注銷信息。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國家衛建委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