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教育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穗埔教規字〔2020〕1號
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基〔2016〕4號)、《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教轉〔2016〕206號)的要求,為加快我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黃埔區委、區政府惠民工程,結合黃埔區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具有辦園資質、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學規范、質量有保障,且必須達到規范化幼兒園標準的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 根據黃埔區經濟發展情況、區內民辦幼兒園辦園成本現狀及可持續發展需要,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上限定為:省一級幼兒園收費1700元/人/月、市一級幼兒園收費1500元/人/月、區一級幼兒園收費1300元/人/月、黃埔區規范化幼兒園收費1200元/人/月、未評規范化或等級的幼兒園1100元/人/月。每3個學年調整一次收費標準上限,間隔期內保持不變。
第二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及退出
第四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學
辦園資質合格,經廣州市黃埔區教育部門(以下簡稱“區教育部門”)審批,批文和辦學證件(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食品經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合格有效。原則上應有1年以上的辦園時間、且上一年度年檢合格(新開辦的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
(二)收費合理合規
收費行為規范,在政府指導性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時期內(至少一個學年)保持穩定,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三)財務管理規范
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收支合理,賬目清楚。財政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
(四)辦學條件達標
幼兒園必須達到《廣東省城市規范化幼兒園辦園標準(試行)》(粵教基〔2012〕1號)的標準要求,并通過區教育部門驗收。已評級幼兒園,應達到相應等級幼兒園督導評估要求。
(五)實施科學保教
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和省教育廳《廣東省幼兒園一日活動指引(試行)》等要求,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無“小學化”傾向。
(六)教職工配備和工資福利待遇合理
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配備教職工,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保障幼兒園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教師與保育員工資達到廣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教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購買公積金。
(七)校園安全
在申報日前一年內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等相關處罰記錄。使用校車的幼兒園,要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原則上實行自愿申請申報,除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通過招投標已明確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外。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進行評估核定,符合條件的繼續有效。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一)幼兒園申請
符合條件的民辦幼兒園可向區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區教育部門認定
區教育部門成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評審組,根據認定標準,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的民辦幼兒園進行評審,初步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名單。評審工作應于接受申報后60日內完成。
(三)公示公告
通過區教育信息網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初步認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四)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簽署辦學承諾書,由幼兒園和區教育部門分別備存。
(五)通過評審和公示并簽署承諾書的幼兒園,由區教育部門發文認定,向社會公布名單和收費標準等,授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牌匾,懸掛于幼兒園門口,同時抄送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和黃埔區財政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退出機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退出包括:自愿申請退出、終止辦學、辦學場地拆遷等情形。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認定有效期內申請退出的,由區教育部門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辦園近三年內接受的普惠性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審計(已經接受審計的除外)。幼兒園要提交相關會計憑證資料及銀行賬號信息,協助完成審計工作。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在園幼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需提前公示,公示后收費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二)依據專項審計報告,屬于幼兒園終止辦學、拆遷等情形的,由區教育部門收回其普惠性財政資助結余資金,劃撥到區內其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使用,視同普惠性補助撥款;存有的且可使用的普惠性財政資助資金購置的資產,由區教育部門調撥到其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使用。如拒絕退回普惠性財政資助結余資金和資產,則當年年檢視為不合格,且在3年內不得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教育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收回普惠性財政資助結余資金和資產。
第七條 屬于變更舉辦者的,依據專項審計報告,其普惠性財政資助結余資金和資產,留在該園繼續使用。在區教育部門監督下,新舊舉辦者辦理移交手續,如不辦理移交手續,區教育部門將依法追究原舉辦者的法律責任,收回普惠性財政資助結余資金和資產移交該園使用。
第三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資助扶持
第八條 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通過財政經費扶持補助、減免租金、以獎代補、結對幫扶、教師培訓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第九條 生均定額補助
(一)區財政按幼兒園核定規模人數(實際在園學生人數少于區教育部門核定規模數的,按照實際在園學生人數計算)及幼兒園等級每人每年給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經費,標準如下:省一級生均1700元、市一級生均1500元、區一級生均1300元、規范化生均1200元、未評級生均1100元。
(二)區教育部門于每年5月前,統計下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幼兒園根據區教育部門統一安排,制定經費使用計劃報區教育部門后方可使用。
(三)生均定額補助主要包含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教職工工資補助和生均設備費補助。用于補助教職工津貼比例不超過50%,其余用于補助設備費和公用經費,保障幼兒園基本運作,同時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應符合省、市生均經費撥款制度要求。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和生均設備費補助主要用于幼兒園設施設備購置與維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兒生活用品購置,幼兒園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幼兒體檢、文體活動、辦公、水電、交通差旅、郵電通訊、教育信息化運行維護、園舍及儀器設備日常維護維修等幼兒園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方面的開支。
第十條 等級評估以獎代補
(一)對評上等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獎勵。通過市一級、省一級等級幼兒園(示范園)評估(含復評)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給予2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辦學經費扶持。
(二)上述以獎代補經費在評估通過后一次性補助,用于等級評估工作經費和改善辦園條件。
第十一條 開展師資培訓。利用黃埔區教師管理服務中心、黃埔區教育研究院及委托具有合格資質的機構開展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大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師資培訓,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對經過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安排與公辦幼兒園園長、骨干教師享受同等的培訓政策及活動。
第十二條 結對幫扶。建立省、市、區級公辦幼兒園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結對,形成長期幫扶機制。
第四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資助
提交資料要求
第十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提交資料(新開辦小區配套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無需提交資料)。
(一)書面申請及《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表》;
(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食品經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三)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幼兒園班級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表;
(五)教職工購買社保憑證、公積金明細;
(六)幼兒園上年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等級評估以獎代補提交資料
被評為各類等級幼兒園(區一級、市一級和省一級幼兒園)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于每年10月之前到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廣州市評估中心或黃埔區督導室下達的評估結果通知;
(二)填寫《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獎代補資金申請表》。
第五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質量管理。黃埔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督導評估體系和年檢制度,加強對辦學方向、辦學行為、辦學條件、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監管,督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質量。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活動的過程性指導和監測,鼓勵和幫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創設有益于兒童主動探究和社會交往的教育環境,推進保教人員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實《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和《廣東省幼兒園一日活動指引(試行)》。
第十六條 加強收費管理。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政府指導性收費上限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在幼兒園門口懸掛由區教育部門統一制作的“黃埔區幼兒園信息公示欄”,提前一個月公示各項收費,一個學年內保持穩定,自覺接受幼兒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七條 加強財務審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定期公開經費收支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財務審計。區教育部門每年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財政補助資金進行審計檢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資助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區教育部門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加強對民辦幼兒園保教質量的監督和指導。年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財政補助補貼情況等在黃埔區教育公共服務平臺等媒體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加強過程性監管。區有關部門要通過暗訪、檢查、調研、舉報核查等措施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過程性監管。對出現未履行辦學承諾、違規收費、違規使用補助經費、年檢不合格、違背教育規律教學、克扣幼兒伙食費、教職工工資弄虛作假、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保教質量嚴重下滑、嚴重違規辦園、惡意套取或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終止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辦園資格),終止對其的扶持政策,追回財政補助,并在3年內不得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參與評優評先。視情節嚴重程度,由區教育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