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配套園的投入資金,大致可分為建園資金與辦園資金,辦園資金指的是舉辦幼兒園的裝修設備購置成本。
辦園資金存在四種可能的投資方:
一是國家,負責投入規劃為公辦園的辦園資金;
二是開發商,投入個人資金,并且在物價部門備案的房價中,未包含舉辦配套幼兒園的任何資金;
三是舉辦者,租賃或買入配套園,并投入資金辦園;
四是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分攤了配套園的投入資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建園資金是合法建造物的投資資金,而辦園資金則為附著物的投資資金,并不構成合法建造物的產權設立依據。
所以,小區配套園的產權可能存在國家、開發商、業主這三類單獨所有或共有產權的情形(見下圖),其產權的復雜由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