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以下簡稱《意見》),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問為什么要出臺《意見》?
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于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素質教育要求的“應試”培訓,裹挾家長被動參與并成為普遍趨勢,干擾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招生入學秩序,增加了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加重了家庭經濟負擔,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上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做出了重要部署。為落實中央要求,回應群眾關切,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并經7月6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
二、請問《意見》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提出了四條工作原則。
一是依法規范。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二是分類管理。鑒于不同類別的校外培訓作用不同,在具體政策上必須區別對待。具體就是要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要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三是綜合施策。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是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后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四是協同治理。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涉及方方面面,必須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三、請問《意見》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意見》強化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把標準制定權交給了省級,要求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
但同時,為了確保最低門檻,對各地標準提出了底線要求。
一是場所條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二是師資條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三是管理條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議事決策機制、辦學資金、保障條件、業務范圍和服務承諾等。
四、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
針對當前不少機構證照不全、脫離監管的現狀,《意見》提出要“先證后照”,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并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同時,《意見》明確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確保所有校外培訓機構都納入監管范圍。
五、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
《意見》從校外培訓的核心環節入手,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特別是學科知識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對培訓的內容、時間、班次、進度、形式、宣傳、收費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域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營業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二是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逼迫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三是規范收費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六、請問《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
日常監管至關重要,《意見》著重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通過落實年檢年報和公布黑白名單等制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全過程監管。
一是完善日常監管。要求各地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落實教育、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管理部門、網信、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廣電部門等各部門職責,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是落實年檢年報制度。提出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是公布黑白名單。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絡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要求各地建立負面清單,對已審批的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同時,將黑名單信息納入相關信用系統及平臺,嚴肅對相關企業的懲戒。
七、請問在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意見》對學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解決培訓熱問題,必須要內外聯動,在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渠道作用,提高學校教學質量,讓學生在校內“吃飽吃好”,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后服務,解決好課后三點半問題,減少學生不必要的課外培訓,為此《意見》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提升教學質量。要求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二是嚴明入學紀律。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三是做好課后服務。要求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后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了課后服務保障機制,提出各地可根據課后服務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同時,為保障家長和學生的自主權,特別強調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
八、怎樣確保各項工作要求的落實?
充分發揮《意見》的作用,關鍵是在落實,為此《意見》也提出了具體的落實舉措。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涉及方方面面,政府必須要負主責,要將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作用,注重多方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是做實專項治理。要求各地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摸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三是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工作不力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工作不力的縣域,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限期整改。
四是重視宣傳引導。要求各地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家喻戶曉。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對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